国家医保局:新规4月1日起施行,三大主体纳入信用管理

发布时间:2026-04-02  来源:国家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30

2026年3月31日上午,国家医保局召开《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新闻发布会。国家医保局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华波先生,国家医保局规财法规司司长蒋成嘉先生,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司长顾荣先生,国家医保局医保中心主任樊卫东先生等出席会议、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司长顾荣介绍《实施细则》中针对医保的细化规定,并答记者问。

这部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部门规章,不仅细化了欺诈骗保行为的认定标准,更将“信用管理”提升至前所未有的战略高度,明确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责任人员及参保人员建立分级分类信用管理机制,实现机构、人员、个人全覆盖,标志着我国医保基金监管正式迈入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治理阶段。

国家医保局基金监管司司长 顾荣:

信用管理是医保基金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通过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机制和奖惩并重的激励约束机制,可以有效引导各类主体依法、合理使用医保基金,提高医保基金监管效能。

《实施细则》围绕医保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细化管理举措,一是针对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定点零售药店经营管理人员等,《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加强医保支付资格管理,根据违法行为、违反协议约定行为的性质及其负有责任程度等对相关责任人员设置管理措施。二是针对定点医药机构,《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医保行政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可以采取加强法治教育、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检查频次等信用管理措施。三是针对参保人员,《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建立参保人员违法使用医保基金分级分类信用管理机制。根据参保人员违法情形可以采取法治教育、守法承诺、加强审核复核、限制定点范围、加强智能提醒、公开违法违规信息等措施。

近年来,国家医保局根据不同主体特点,分类推进建立医保信用管理机制。2025年起,我们全面实施定点医药机构相关人员医保支付资格管理制度,通过“驾照式记分”的方式,对定点医药机构相关责任人实施分级分类管理。制度实施以来,已暂停了一批医保支付资格,同时对一批违法违规人员予以记分。既严厉惩戒了欺诈骗保等性质恶劣的行为,又对一般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记分提醒,实现了惩戒极少数、教育大多数的效果。

今年,国家医保局还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定点医药机构和参保人医保信用管理试点工作,鼓励部分地区围绕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奖惩并重的分类管理机制、规范有效的信用修复机制等先行先试,加快形成全国统一的医保信用管理制度,引导各类基金使用主体诚实守信,依法依规使用医保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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