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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食品安全“四个最严”要求,2026年,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开展了食品添加剂合规使用专项治理行动,依法查处了一批违法案件。为充分发挥“查处一案、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警示效应,现公布3起典型案例。
2026年3月30日,执法人员依法持证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当事人厨房操作台上发现3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其中猪肉香精(食品用香精)已开封使用,其余2种食品原料均未开封。经查,当事人未保存上述食品原料和食品添加剂相关的供货商资质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无法提供涉案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记录、对应成品的销售记录以及经营过程中合法必要支出的相关证据材料。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超过保质期的饭匹兄弟野山椒豆豉1瓶、猪肉香精(食品用香精)1瓶、海天辣鲜露调味料1瓶;2.没收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的违法所得60元;3.对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制售食品的违法行为,处罚款3000元。罚没两项合计3060元,上缴国库。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分别于2026年4月29日、6月3日收到武汉市华测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报告》。报告显示,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同一规格、相同批次的清水笋衣(酱腌菜)产品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执法人员在法定期限内将抽检结果送至当事人,并对该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两次检查中,该公司均未生产,生产车间及成品仓库未发现与抽检规格、批次相同的产品。经查,上述产品由该食品有限公司生产40箱,共计960袋。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7元;2.罚款人民币20000元;罚没款合计20197元,上缴国库。
2026年5月6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操作间的调料箱中发现超过保质期的品名为“百钻”复合食用小苏打1袋(未开封)。经查,当事人在仙桃市某食品经营部购买了2袋“百钻”复合食用小苏打(碱),用于调节面团酸度,使用完其中1袋后,另1袋未使用。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决定对当事人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百钻”复合食用小苏打1袋;2.罚款人民币2000元,上缴国库。
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一批“守护消费”铁拳行动 产品质量安全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6/09/02文章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