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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3起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为持续深化知识产权执法工作力度,依法严厉查处知识产权领域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引领示范作用,现将3起知识产权行政处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1.雷某生产销售侵犯“MLB”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经查,当事人雷某于2024年1月8日开始生产标有“MLB”商标标识的服装,共计1015件,并在网上进行销售。上述服装经“MLB”商标权人的辨别系假冒他公司的产品。截止2024年1月15日,上述服装未售出,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48720元。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犯“MLB”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1015件;3、罚款98000元,上缴国库。
2.杨某生产销售侵犯“耐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服装案
经查,当事人杨某于2023年11月15日开始生产有耐克标识的羊羔绒服装,共计267件,并在网上进行销售。上述绣制耐克商标标识的服装经耐克商标权人的辨别系假冒他公司的产品。截至2023年11月23日,该款服装已销售1件,剩余266件已被我局依法扣押。经核实,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13323.3元。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服装266件和吊牌35套及合格证1400张;3、罚款26646.6元,上缴国库。
3.谢某销售侵犯“白云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12月18日开始以不同价格分别购进了25箱“白云边十二年陈酿白酒”,6箱“白云边十五年陈酿白酒”,1箱“白云边二十年陈酿白酒”进行销售。截止查获之日,共扣押“白云边十二年陈酿酒”102瓶、“白云边十五年陈酿酒”9瓶、“白云边二十年陈酿酒”4瓶,上述侵权商品违法经营额为合计12315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2、没收侵权白酒共115瓶;3、罚款24630元,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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