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仙桃公布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03-13  来源:仙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95

   2023年,仙桃市市场监管局大力开展“放心消费在仙桃”创建活动,以消费维权建设为抓手,以提振消费信心为目标,不断强监管、优服务、净环境,切实提升群众消费幸福感和满意度。全市12315热线平台受理处理消费者诉求共计12462件,其中咨询6070件,投诉5019件,举报1372件,分别占12315系统受理总量的62%、26%和12%;已办结投诉举报6249件,投诉举报办结率为97.8%,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386.74万元。投诉的商品类热点主要集中在食品类、家居用品类、装修建材类、服装鞋帽类、交通工具类等;服务类热点主要集中在餐饮住宿服务类、电信服务类、制作保养和修理服务类、美容美发洗涤服务类、互联网服务等。

 

   2023年十大消费维权典型案例    

 

   案例一:房屋装修合同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15日,消费者王先生与仙桃城区一家装饰装修公司签订装修合同,但在装修过程中双方就签订的合同购买装修材料等相关问题发生争议,一直得不到合理的解决,造成房屋装修停工,双方多次协商未果,于是王先生向市局12315指挥中心投诉了该装修公司,要求帮助维权。

 

   【处理结果】 仙桃市市场监管局12315指挥中心工作人员接诉后,第一时间联系该装饰装修公司和王先生进行了调解处理。经过调解人员耐心细致向该公司负责人宣传讲解《商品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相关规章规定,告知其该履行的应尽义务,最终双方达成一致调解协议:装修公司保证工程质量按期交房,为消费者挽回了19000元经济损失,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一起因装修合同引发的消费纠纷得以圆满解决。

 

   案例二:干洗服装染色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4月28日,消费者吴某通过12315热线电话投诉称其价值3500元的两套羊毛西装和一条西装裤在仙桃市人民医院附近一家洗衣干洗店干洗时被损坏、面料起泡、缩水,不能正常使用,系干洗店在洗涤过程中造成。在与商家索赔过程中,因商家态度问题和赔偿金额等事宜引发争议,故来电投诉。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我局工作人员立即前往干洗店调查,在了解事情经过后,我局工作人员对干洗店负责人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以及《全国洗染服务解决办法》(试行)相关条款规定,针对消费者提出的赔偿要求,耐心进行了调解和沟通。因消费者无法提供购物凭证,建议在合理范围折价赔偿。经过工作人员细心调解,5月中旬,双方最终就赔偿金额达成一致意见,干洗店对消费者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3000元。吴先生通过电话对工作人员表达了感激:“感谢你们对消费者权益的维护,让我们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谢谢你们的守护”。

 

   案例三:养殖鱼饲料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13日,消费者鲜某在朋友推荐下于西流河某专业合作社购进48袋冻品鱼饲料,到货后发现存在腐烂变质现象,且斤两有所短缺,与该合作社负责人李某沟通无果后,故来电投诉。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西流河所工作人员迅速进行调查处理,邀请投诉人鲜某与被投诉方李某双方当事人到场进行调解,鲜某诉求为退货,并赔偿饲料腐败变质损失及来回运费6000余元,合作社负责人李某声称冻品鱼饲料不存在质量问题,也不存在短斤少两情况,经西流河所工作人员现场复核,被投诉方衡器不存在质量问题,但腐败变质属实,经西流河所工作人员多次协调后,双方达成一致,鲜某退还48袋冻品鱼饲料,李某同意退还鲜某48袋冻品鱼饲料货款3000元,另补偿其来回运费及其他费用2000元,共计5000元,双方均对此结果非常满意,并对西流可所工作人表示感谢。

 

   案例四:美容养生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5月26日,消费者邓女士反映城区某养生馆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没有医美项目,但该店负责人推荐给投诉人做注射胶原蛋白的医美项目,价值6600元,承诺可以去掉皱纹。邓女士做了后没有效果,要求退款被拒,认为这是超范围经营欺骗消费者,故来电投诉。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我局工作人员与投诉人第一时间找到该养生馆,执法人员对其进行相关政策法律的宣讲,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后经三方共同协商,该养生馆退还消费者3600元,执法人员责令该养生馆限期变更经营范围,消费者满意接受,并专门制作了“为民解忧,温暖人心”的锦旗送到我局表示感谢。

 

   案例五:二手汽车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6月20日,杨先生反映其在仙桃市某汽车服务公司以7.2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二手货车,该公司承诺三大件(发动机、变速箱及后桥)售后三个月包修。货车只开了不到半年时间多次出现故障,杨先生要求汽车服务公司负责免费维修,而汽车服务公司以超过三个月保修期予以拒绝,双方协商未果,故来电投诉。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我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了解情况,杨先生认为该货车是在此处售买的,对方承诺包修,而汽车服务公司认为超过约定包修期拒绝为其维修,经过我局工作人员多次与双方进行沟通,最终达成一致,杨先生自己维修货车,汽车服务公司补偿杨先生3000元。双方对调解结果非常满意。杨先生在收到补偿金后,对工作人员表达了感激。

 

   案例六:保健用品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7月10日,投诉人孙先生的父亲身患肿瘤疾病,在某商家的宣传建议下花费32000元购买一款磁疗床垫,在使用近9个月后导致肿瘤病情加重,而该商家在其购买时并未告知该磁疗床垫会影响肿瘤。投诉人的父亲在与商家协商退货时,商家以其使用时间过长为由,只愿退还投诉人的父亲15000元,双方协商未果,故来电投诉。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我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多次与该商家的店长及其上级经理进行沟通,指出商家在销售过程中夸大宣传床垫作用,诱导老年人购买床垫的行为涉嫌虚假宣传和养老诈骗,在我局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和调解下,该商家意识到了在销售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改变了态度。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商家全额退还了孙先生父亲的床垫款32000元。并送来了“维权消费公平公正 热情为民排忧解难”的锦旗。

 

   案例七:养殖虾肥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8月15日,仙桃市西流河镇10余名农户反映称在某虾肥销售商手上购买了130包虾肥,使用后发现存在严重质量问题,造成了很大经济损失,且经销商态度恶劣,双方协商未果,故来电投诉。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西流河所第一时间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并联系湖北省质检院对该批130包虾肥进行抽样送检,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根据检验报告,该所对销售商进行调查,要求销售商为购买虾肥的农户进行退赔处理,成功为农户挽回损失24000元。在收到被投诉人赔偿的现金后,消费者万分感激,称出了问题有了困难还是得找政府,我们相信政府。

 

   案例八:游泳健身馆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9月22日,有消费者反映在城区某游泳健身馆办理了游泳健身卡,办卡金额500元到8000多元不等,消费者前去消费时发现该健身馆已大门紧闭,人去楼空,经营者关门跑路,消费者无法联系,充值卡内余额无法退回,要求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处理,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故来电投诉。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我局工作人员第一时间进行现场调查,与该店负责人陈某进行了沟通,督促陈某将已收款项的余款停止使用,并暂缴了40000元保证金用于应急处理支付费用。并组织相关部门与有责任的房地产开发商和物业进行了第一轮协商,力促开发商及物业同意暂时开放经营场所,然后逐步解决产权及债权纠纷问题。经执法人员宣传预付款消费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陈某最终向执法人员提供了会员明细及消费记录。截至10月底,经与陈某进一步协商在相关部门工作人员见证下已为42名消费者办理退卡退费手续,共退费40000元,消费者在收到退费金额后对工作人员表达了感激。

 

   案例九:购买玩具卡片消费纠纷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0月28日,徐先生家里10岁小孩,在无监护人陪同下在长埫口某中学旁边一家超市购买1850元的卡片,徐先生认为该卡片的价值与实际不符,且10岁小孩无监护人陪同,无选择能力,希望商家退还1850元,故来电投诉。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长埫口所第一时间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于2023年10月29日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不再向其小孩售卖该卡片,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2023年11月2日第二次调解中,当事人的诉求是商家退还1850元并道歉,双方意见不一致,调解未成,但双方态度有所缓和,工作人员感觉到调解成功的希望。经过工作人员于2023年11月5日对当事人双方的第三次调解,投诉人要求被投诉人就向未成年小孩售卖大金额卡片的事情道歉,并不再向其小孩售卖该卡片。最终,双方达成和解,被投诉人向投诉方道歉,全额退还了1850元购买卡片费用。

 

   案例十:高速故障车辆拖车收费纠纷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05日,伍某驾驶7座SUV出行,在汉宜高速公路仙桃段发生故障,由仙桃某高速施救公司实施了救援,拖车10多公里被收取施救费400元、拖车费800元,合计1200元。施救结束后故障车辆当事人认为此次收费过高,未按国家收费政策收费,故来电投诉。  

 

   【处理结果】 接到投诉后,我局派出工作人员进行现场调查,该施救企业是一家高速施救公司,主要为高速公路区域内提供相关施救及其它劳务性服务。根据省发改委、省交通厅《湖北省高速公路清障施救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鄂价费规〔2012〕109号)规定:“高速故障车辆不得收取施救费、7座及以下客车拖车费最高收费金额600元”。我局立即约谈了该施救企业负责人,指出其在施救中收费行为不规范,并责令立即整改。同时主动采用电话、微信等多种形式告知投诉人相关收费政策,对投诉的问题提出进行调解。事故当事人和施救企业最终达成共识,愿意接受仙桃市市场监管局的调解,通过微信的方式退还原缴费者多收价款600元,避免了双方矛盾升级。伍某在收到600元退款后,真心感谢我局执法人员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圆满快速地解决了消费者反映的问题,制止了不良违规收费现象,向我局认真负责的工作作风点赞。

 

   2023年打击制假售假十大典型案例    

 

   1.武汉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案

 

  在2022年度全市电梯维保质量抽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某机电工程有限公司维保的电梯存在强迫关门失效等11项问题。经调查核实,造成该问题的原因系该公司维保人员未履行检查职责,将维保单中层门自动关门装置填写为正常。当事人未按照《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TSG T5001-2009)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2.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2.仙桃市某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车用柴油案

 

  2022年11月3日,我局对当事人仙桃市某加油站有限公司销售的0#Ⅵ等级车用柴油进行了抽样送检。2023年2月7日,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编号为KW202216472的检验报告,认定该批柴油质量不合格。经核实,上述不合格柴油的货值共计213608.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五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13608.6元,上缴国库。

 

   3.仙桃市某商贸有限公司虚假宣传案

 

  2022年5月30日,我局接到举报后,对当事人仙桃市某商贸有限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了检查,发现当事人宣传其销售的仿生地磁床有“防静电、防尘、防止血栓形成,并调节神经系统,消除疲劳和杀菌,净化空气”等作用和对冠心病、风湿性心脏病、肠胃病、糖尿病等有明显效果。经核实,上述产品只具备磁的作用,不具备上述宣传预防和治疗疾病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0万元,上缴国库。

 

   4.毛某加工生产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羽绒服案

 

  经查明,当事人毛某于2022年11月28日开始生产标有“THE NORTH FACE?”字样的羽绒服共计403件,并在网上进行销售。上述羽绒服经“THE NORTH FACE?”商标权人的辨别系假冒他公司的产品。截至2022年12月8日,当事人共销售上述羽绒服3件,剩余400件已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扣押。经核实,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40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羽绒服400件;2.罚款80600元,上缴国库。

 

   5.鲜某销售质量不合格烟花爆竹案

 

  2022年12月27日,我局对当事人鲜某销售的烟花爆竹进行了抽样送检,2023年3月16日经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检验,出具了KW202217849和KW202217850的检验报告,认定上述产品质量不合格。经核实,上述产品的货值为188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37600元,上缴国库。

 

   6.仙桃市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及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2022年11月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仙桃市某医疗美容诊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在其经营场所内有超过有效期的14支药品(货值金额为14元)和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121只注射针头(货值金额为58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有效期药品和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2.对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的行为罚款10万元;3.对使用未依法注册、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的行为罚款2万元。两项合计12万元,上缴国库。

 

   7.贺某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2022年11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贺某经营的“监利大包”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在该店内操作台发现5袋商标为“Suhon”牌复配食品添加剂,其中1袋已开封使用,执法人员将当事人正在售卖的2屉馒头进行抽样并委托“仙桃市公共检验检测中心”进行检验,检验结果显示从样品馒头中检测出“糖精钠”,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8.仙桃市某餐饮店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案

 

  2023年7月13日,我局工作人员对当事人仙桃市某餐饮店的经营场所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操作间内有超过有效期的冰粉原味调料4袋和调味浓浆1瓶,价值3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调味浓浆1瓶和冰粉原味调料4袋;2.罚款1万元,上缴国库。

 

   9.查某使用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案

 

  2023年10月12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投诉称:仙桃市某个体鱼摊有短斤少两现象。10月13日,我局会同省计量院仙桃分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查某使用的1台电子秤进行检查,发现有该电子秤可能存在计量作弊问题,随即将该电子秤送至省计量院仙桃分院进行检测。经检测,检验结论为:该秤不符合JJG539-2016《数字指示称》6.1的要求,具有易于做欺骗使用的特性,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在经营场所发布公告,赔偿自使用作弊秤之日(2022年2月)起至作弊秤被查获之日(2023年10月13日)止所造成的消费者损失,并决定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被破坏准确度的“凯士”电子秤1台;2.罚款1500元,上缴国库。同时,根据《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该局决定将当事人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10.仙桃市某美容中心销售无中文标识的化妆品案

 

  2023年10月23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仙桃市某美容中心的商品架上发现了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4盒,货值1080元。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无中文标签的化妆品4盒;2.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

 

   2023年查处假冒伪劣农业商品    

 

   1.仙桃市西流河张某某农资经营部经营假种子案

 

  2023年3月10日,市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在仙桃市杨林尾某农资店发现了没有标签的散装水稻种子,经查该种子是从仙桃市西流河张某某农资经营部(以下简称当事人)购进的。

 

  仙桃市农业农村局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未附标签白皮袋散装水稻种子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销售了8袋没有标签的水稻种子(具体进货渠道当事人拒不交代),分别销售给了仙桃市杨林尾某农资店6袋、仙桃市某农资经营部1袋和仙桃市长埫口镇某农资经营部1袋,每袋30Kg。该品种的销售价格为1800元/袋,至案发时已销完;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对上已销售的8袋白皮袋种子召回,并进行了登记保存。

 

  当事人销售的白皮袋水稻种子的行为,违反了《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经营假种子的行为。根据《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没收种子240Kg,罚款120000元。

 

   2.仙桃市闵某某经营假兽药案

 

  2023年10月10日,市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发现,闵某某经营标称“武汉某水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生产的“渔用敌百虫”(规格:1000g/袋)和“肝胆利康散”(规格:200g/袋,30袋/箱)。

 

  经查,当事人闵某某其销售的“渔用敌百虫”“肝胆利康散”其作用用途标注均具有治疗效果说明。闵某某从武汉某水产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购进“渔用敌百虫”20袋、“肝胆利康散”4箱。截止案发,闵某某已销售“渔用敌百虫”11袋,剩9袋,销售收入132元;已销售“肝胆利康散”119袋,剩1袋,销售收入4760元。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上述两个产品应认定为兽药,但上述两个产品无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按照假兽药处理。闵某某销售未取得批准文号兽药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了经营假兽药的行为。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没收“渔用敌百虫”9袋、“肝胆利康散”1袋,没收违法所得4892元,罚款100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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