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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出台物业服务招投标新规 新增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应用
福建省住建厅近日出台实施的《福建省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多个物业服务区域可“打包”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调处物业服务企业选聘过程中的相关矛盾纠纷,招标文件应包括共有部分经营和公共收益分配说明等。
《办法》增加多个物业服务区域“打包”一并进行招投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规定。据了解,在日常实践中,多个物业服务区域尤其是无物业服务的多个老旧住宅小区,通过打包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降低成本、平衡收支,有助于提升物业服务覆盖面,推动无物业服务的住宅小区实现兜底物业服务。
《办法》对投标人的经营行为提出了要求,新增了不得投标的相关规定。据介绍,2023年修订的《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原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服务区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予以通报,两年内不得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根据该规定,此次实施的办法指出,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之日前两年内,投标人有被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责令退出物业服务项目仍拒不退出的情形,不得参与承接新的物业服务项目投标。
针对业主关心的“共有部分经营和公共收益分配”,《办法》要求在招标文件中应包括共有部分经营和公共收益分配等相关说明。据了解,共有部分经营和公共收益分配在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点题整治”过程中发现,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共有部分经营和公共收益分配的约定,是导致问题和争议的重要原因。
住宅小区一般包括住宅、商业及公建配套等各类建筑,关系到物业服务的内容、成本和对物业服务企业的能力要求。为保证参与投标物业服务企业能够准确评估、制定投标方案,《办法》规定招标文件应明确各类建筑的建筑面积。
《办法》增加物业服务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中的应用,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将投标人的信用评价结果作为评分内容,同时要求招标人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制定综合评分表及具体评分方法,规范评标活动,减少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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